2025/09/06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部和内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等,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内审内控专业人员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审计,即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各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相关派驻员工等自然人及其经营管理行为与效果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内审内控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内审部和内审人员在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内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公司给予必需的工作条件,并按照集团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内控体系。
第六条内审部通过检查、鉴证、评价、建议、服务职能,发挥其作用。内审部应遵循的原则:
(二)专职性原则,专门从事审计工作,不经管公司的钱财物资及账目,不参加直接经营活动,不直接承担经营责任;
(三)有效性原则,内审部应高效精干,不因人设事,应因事设岗;(四)权威性原则,领导明确授予内审部独立地进行审计的权力,以及具体任务和职权,使其具有权威性;
(五)服从性原则,必须服从审计委员会领导和安排,服从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六)分工协作原则,审计人员之间分工明确并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相互帮助。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职称、专业技术、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2、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应求实求真、保守秘密、坦诚合作。
4、内审部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一)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全资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各全资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经理、员工;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组织机构或人员。包括公司收购兼并、投资的尽职调查、关联交易、担保、资助、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二)股份公司及各全资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战略规划、预算(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三)行业规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一)公司各全资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4、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统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工程项目预(概)算合理性、结算真实、合法、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4)工程项目的资金运用,以及开工、竣工情况;
(5)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性;
(6)投资及投入到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效益情况;
(二)公司向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对本公司及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五条内审部可以对公司的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财务决算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总裁办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向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和内控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会同财务总监协调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第十九条逐步实现审计现代化,根据需要建立适合公司业务需要的审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资讯支持。
第二十条内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需要董事会通过的报备董事会决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或者按审计调研需要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资料;工程项目节点计划及进度、工程预结算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根据需要可以参加列席旁听下属公司、职能部门的相关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制度,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审计委员会和分管总裁;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制度和造成严重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建议公司总裁办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总裁办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总裁办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以及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代表公司保持与国家审计机关的专业联系,保持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券商、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协调和交流。
(一)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稽核并行,在财务内部复核的基础上开展独立审计,可以采取网上调阅账务必要抽查凭证,做到日常监督,发现内控薄弱及时反映处理。
(二)工程项目审计。对施工、设计、采购、招标、核价、监理等进行监管审计,对工程预、结算进行监管审计。
6、经营管理绩效审计;对公司各全资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职能部门的经营目标、管理目标中期和年终的完成情况考评审计;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及人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经济纪律问题进行专案审计调查。
1、通过网络对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2、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平台,动态掌握工程项目相关的节点进度、招投标规范情况等实施即时审计。
(一)内审部制定年度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经报审计委员会备案并抄报总裁办后由内审部组织实施。
(二)内审部依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作出合理工作安排。
(三)审计项目在正式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和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确定项目主审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四)审计人员应按预定时间到达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安排好工作,接受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询问,有关人员应详实答复,并积极协助、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或推诿。需要突击审计的可以不必预先告知。
(五)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工程及采购合同、协议、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等,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七)现场审计结束时,应就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主要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共同探讨,谋求改善。
(八)项目主审应在外勤审计结束后30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收。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可在规定的三日期限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到期不提意见,将视作无意见。
(九)内审部与被审对象就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建议、初步处理意见发生异议时,被审计对象可向公司提出复审申请,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进行复审。
(十)审计报告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必要的修改后,经内审部经理(总监)审定后上报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内审部认为处理结果不适当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重新考虑。被审计单位未改变处理决定的,内审部可以提出复审要求,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报总裁办分管领导。
(十四)对于审计项目中的主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措施的恰当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作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条内审部在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五)董事会、集团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内审档案由专人保管,并将档案目录报公司档案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三十五条内审部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裁办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抄报总裁办。对已经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内审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总裁办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总裁办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内审部,经董事会会议审批通过后颁发执行。